材料一 在商代,王国为“国上之国”,属邦为“国中之国”,它们以王为“共主”而处于不平等的结构关系之中。也就是说,王国的“国上之国”的地位,不仅仅因为它位于中央地域,可称之为中央王国,更主要的是因为它乃王的本邦,是王用来支配其他属邦的基本力量,王的“天下共主”的地位决定了王国的“国上之国”的地位。而从属于王朝的邦国,不具有独立主权或者说是主权不完整。侯伯等属邦与后世郡县制下的行政机构或行政级别不同,不是一类。有一些商王朝的属邦是夏朝时即已存在的邦国,在商时它们并没有转换为商王朝的地方一级权力机构,它们臣服或服属于商王朝,只是使得该邦国的主权变得不完整,主权不能完全独立,但它们作为邦国的其他性能都是存在的,形成了王朝内的“国中之国”。也就是说,从属于王朝的属邦,以王为“共主”,受王的调遣和支配,但其内部并没有与王建立层层隶属关系,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对独立性。
——摘编自王震中《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与王权的形成》
材料二 西周分封制并不只是将宗族姻亲等组成的队伍分别分封到一片土地。分封制度是人口的再编组,每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领了不同的人群。西周的分封制在族群衍裂以组成新族群的意义,大于裂土封疆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出现及发展,正是前承殷商以“族”为社会构成分子得到阶级;新封的封国,因其与原居民的糅合,而成为地缘性的一个政治单位,遂逐渐演变为春秋的列国。因此,分封制下的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特质,另一方面也顺势发展了地缘单位的政治特色。
——摘编自许倬云《西周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