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时间 | 督抚设置沿革概略 |
永乐十九年 | 河南水灾,百姓流亡,右都御史王彰巡行河南发放仓米赈济,同年,为安抚军民,朝廷还派多名廷臣巡抚天下,“暂遗即还”。 |
宣德年间(1426--1435年) | 宣德初,命胡概巡抚苏、松、两浙。其后数年,江西、河南诸省依次专设巡抚官。一般说来,“往来远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 |
嘉靖年间(1522—1566年) | 总督、巡抚发展成为凌驾于三司之上的常设机构,三司只是名义上法定的省级机构,但仍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
清代前期 | 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人,摹举官受,修饬封疆”,总管一省或二三省的地方最高军政大员。巡抚从二品,主管一省军政民政。 |
材料二 督抚制度在清朝已经十分完善。中央政府在日常运作中,对于朝廷与督抚的关系,各个督抚之间的关系,处理原则就是“大小相制、内外相维”。“大小相制”指通过统辖以大制小、通过分权以小制大。在督抚制度中,督抚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统领本省文武官员此为以大制小。地方上设置的希政使司、按察使司和将军(或提督)分别对中央的户部、刑部和兵部负责,达到对督抚分权的目的,这是以小制大。“内外相维”指在中央,六部有最高行政管理职权;在地方,督抚行使具体行政管理职权。这样督抚虽然拥有重要职责和权力,但同时,这些都是中央所授,督抚的权力被中央严格控制。……依靠一系列制度法规和凡事必须“奉旨而行”的原则,督抚在行使权力之时受到很大制约。正因如此,中央与地方之间保持了200多年的权力制衡。直到19世纪中叶,由于战争的原因,这种平衡被打破。
——摘编自杨明《晚清督抚制度与权力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