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2.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摘自1929年《兴国县土地法》
材料二 1937年8月,中共洛川会议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党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并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这一土地政策是符合中国共产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积极的、有原则的让步,完全符合挽救民族危亡的现实需要。
——摘编自页川《简论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
材料三 1947年夏,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发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该法强调要放手发动群众,依靠农民群众自己解放自己,而不是把土地“恩赐”给农民。但是,大纲中将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办法,不仅导致许多地区土改出现“左”倾错误,中农的利益也大受侵犯,因此,后来在新区和全国范围内土改时即加以改变。
——摘编自韩广富曹希岭《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1000个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