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7世纪中期,英国的父母们认为,即使不考虑家庭利益,但为了子女的婚姻幸福,也应该赋予他们以婚姻否决权。以巴斯城和伦敦为代表的全国性相亲市场的出现取代了以往被剧作家讽刺为“婚姻市场”的教堂的地位。社会普遍认为学习社交礼仪或实用技能能使女性对男性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因此,17—18世纪女子寄宿学校迅速普及。基于情感关系的婚姻,使得女性的独立意识被逐渐培养起来,离婚越来越被认为是面临婚姻破裂时的正常对策。17世纪晚期以来,大批女性主义者纷纷著书立说,批判婚姻家庭中夫妻地位的不对等,出现了一批女权主义者。到19世纪,媒妁婚姻已经完全不被青年男女接受。
——据劳伦斯·斯通《英国的家庭、性与婚姻:1500—1800》等整理
材料二
古代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结合在一起,而且是把两个家庭乃至家族撮合到一起。明朝中后期,李贽认为:见识虽有长短之分,但并不是男子之见尽长,女子之见尽短。吕坤则认为礼教“严于妇人之守贞,而疏于男子之纵欲”,是圣人之偏。文人儒士非常推崇有才华的妻室。商人家庭往往希望女子善于经营与理财。女子往往能以自己的人格、聪明智慧击败附在封建婚姻上的地位、门第、金钱观念,从而获得真正的爱情与幸福。私订终身、“妇亦择夫”存在于实际生活中。吴地中下女子再婚现象较为普遍,子女对母亲改嫁也视为常情。
——据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