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传统契约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成契理由、标的物、双方权利义务、第三方参与、时间与时效等方面的认定。下表为居延汉简中记载的货买(先拿货后付款)契约(部分)
编号 | 内容 |
《甲乙编》26.1 | 建昭二年,(某月)丙成,甲渠(地名)令史董子方买郝卒(守卫边疆士兵)欧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 |
——刘志明《居延汉简贯买(卖)契约研究》
材料二 宋元时期,商业委托与租赁、仓储保管与运送、承揽承包等与商品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相关的商事契约关系产生并发展起来。宋元时期规定订立契约必须经过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立业四个环节,并通过法律极力维护这项制度的实施。此外,政府对买卖契约的格式。如立契人的姓名、典卖田地的数量、田地的好坏、位置、出卖的原因、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否则订立双方的权益得不到认可和保护。
——李秋梅《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材料三 虽然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已有长足发展,但中国毕竟一个熟人社会,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是终身不出乡井。明清时期中国更多利用民间力量来执行契约,立法保护不足,司法保护也有欠缺,契约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难以得到形式化的实现。西方契约制度与资本主义的发展相关,近代西方既通过立法来规范契约制度,又通过司法来强制执行私人契约,它不仅是财产转移的工具,也是权利、平等、自由和法律之间的重要纽带。
——摘自徐忠明《社会与政法:在语境中理解明清契约》
编号 | 卖方信息 | 买方信息 | 标的物信息 | 见证人 | ||||
卖方姓名 | 卖方身份 | 买方姓名 | 买方身份 | 标的物 | 数量 | 价值 | ||
《甲乙编》26.1 | 郭卒 | 甲渠令史 | 一领 | 杜君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