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46年11月15日至12月25日,国民党不顾中共和民盟的反对,召开了“制宪国民大会”。在“制宪国大”中,围绕《中华民国宪法》第1条国体应如何规定,国民党与青民两党展开激烈争论。
国民党人认为,以三民主义冠国体,是国民党领导革命的目的,也是建国的准绳。“民有、民治、民享”及“民主”等字义已包含于“三民主义共和国”的含义之中,不必赘述。
青年党与民社党代表指出修改宪法第1条为“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认为“各国宪法第一条皆规定国体,现中华民国既规定为三民主义之国体,等于国民党为主权者,国民党员为八百万,则其他四万万四千二百万人民将摒弃于主权之外”“三民主义是一种广泛政治思想,各人都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如果订在宪法条文中,将来必会引起种种争执与借口。”
国民党代表则强调三民主义目前已为国内各党派所一致承认,写入政协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之中,已“非国民党一党者”,称此举“甚合理想”。
蒋介石与国民党被迫作出一定让步,同意“民有、民治、民享”入宪,称“这部宪法以三民主义为基础,成为民有、民治、民享共和国的宪法,是世界上共和国最新的宪法”。
——摘编自张维达《1946年“制宪国大”国体之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