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生态环境立法的全面领导作用越来越突出。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国家根本法。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等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制定了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保障。我国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加强调查取证、许可审批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的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完善绿色司法理念,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