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79年,我国确立了环境保护费制度。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保税法》,将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保税。环保税的征收主体为税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由当初主导征税变为协助征税的角色。过去的排污费制度仅仅规定了一档费收减免档次。但现实情况复杂多样,一个减免档次过于笼统,使得减免不能分层次进行。环保税对企业减排增加了减免档次。《环保税法》在税额上并未作硬性规定,仅仅规定了征税的上限和下限,让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决定如何适用税率。排污费征收后实行的是分配制度,按照中央和地方1∶9进行分配,环保“费改税”后,中央不再进行税收分成。
——摘编自苗博然《一字之差的高度——环保“费改税”的变化分析》
材料二 环境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等特点。对于排污的企业和个人来讲,违反税法,将受到比污染收费更加严格的法律制裁。同时环保税,也将政府征税的权力关进了法律的笼子里。环境税把企业污染生态环境的社会成本转换成其自身的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成本高过收益,企业就会破产。通过税收方式真正将环境成本计入生产成本,倒逼产业结构升级。收税制度使企业增加对环保技术的需求,这对环保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带动了绿色经济。我国治理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大量的资金。然而由于受到我国财力的制约,我们用于环保事业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资金缺口非常大。环境税作为一种征收面广、强制程度高、刚性强的税种,无疑能够筹集到稳定、充足的环保资金,能很好地缓解我国环保资金奇缺的现状和困境。
——摘编自李霁友《环保费改税对我国生态环境及经济发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