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语言文字运用Ⅱ
在乡土社会里,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在身内的良心。
而在现代都市社会中,讲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保护这些权利,所以定下了许多法律。一个法官并不考虑道德问题、伦理观念,他并不在教化人。法律的用意已经不复“以儆效尤”,而是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安全。法律制度下,很多时候,诉讼的目的是获得以后可以遵守的规则。一个变动中的社会,所有的规则是不能不变动的。环境改变了,相互权利不能不跟着改变。现代社会中并不把法律看成一种固定的规则了,法律一定得随着时间而改变其内容。事实上并没有两个案子的环境完全相同,所以各人的权利应当怎样厘定,时常成为问题,因之构成诉讼,以获取可以遵守的判例。
(节选自《乡土中国》第九章,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