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中世纪的英国,主教兼具教俗两界权力,他们既是国王的封臣,又是罗马教皇的使节。一方面他们在政府的司法、外交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国王的重要幕僚;另一方面作为教区首脑,在宗教领域影响力极大,掌握精神领域的特权,还可以动用宗教资源进行征税或者战争动员。教会所宣扬的一些理念,就是“引导民众不服从他们的统治者和首脑,鼓励他们对抗自己的君主。”主教群体在英国政治结构中是一个特殊的存在,他们不完全受到王权的限制,任免不完全由国王决定,国王法庭无法审判他们的罪行。
——摘编自赵博文《主教制度改革与英国宗教改革时期的国家建构》
材料二:1534年,亨利八世颁布的《至尊法令》规定“英国国王是英格兰教会的最高首脑”,同时规定了国王对于异端审判、制定教会法令等方面享有的一系列特权。至此,英国国王成为了英国教会的首脑。从亨利八世开始,英格兰国王拥有了对英国境内所有教职进行任命以及教义修改的至高权力。1536年,英格兰国会通过《小修道院解散法》宣布解散岁入在200镑以下的小修道院,其动产、不动产均归王室所有。1539年亨利八世钦准出版的英文版《圣经》最终实现了在国家层面上英语的普及。
——毛一鑫《享利八世宗教改革的影响与民族国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