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6—18世纪大西洋两岸人口的转移
材料二 2004年8月,公安部和外交部联合颁布并实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依法申请永久居留。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以上级别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以上职称,同时应连续任职满四年,并且有累计不少于三年良好的纳税记录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符合条件的任职单位当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重点高等学校、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移民条件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永久居留资格。2011年年底,共有4752人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其中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1735人。
——摘编自2004年《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