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下列案例。
案例呈现 原告刘某与被告龙某是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提出向原告借款并承诺2个月后归还。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被告提供现金借款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该笔借款于两个月内还清,如到期未还,按月利息1.5%计算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仍剩余借款1.55万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公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