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便利出行和温暖服务入手,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日常生活中一些看似“自由”的行为,比如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中是被明令禁止的。违反该项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019年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轨道交通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出台《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