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民主的内容和进程,无不通过宪法得以体现和反映。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并设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昭示了人民民主原则。“八二宪法”历经了五次修正。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载入宪法,2018年宪法修正案既是对人民民主深入实践的回应,也为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了宪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以下为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内容节选: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发挥公职人员在忠于国家、为国奉献……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九条 负有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