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行为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制度,妨碍公平竞争,破坏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等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2023年10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等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21年、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生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人民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张某等9名被告人5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此类犯罪,对9名被告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
▲“十年寒窗苦,一朝翰墨香。”考试公平是社会不容触碰的底线。考试作弊行为不仅破坏考试公平,还影响社会公平,严重损害考生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组织者不能心存侥幸,每一名考生都应严格遵纪守法,诚信考试,拒绝作弊,用自己的辛勤付出换得满意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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