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自古以来就重视古代生态环境保护。先秦时期就有“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的法律规定,此后各朝代也多通过多种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汉代设少府管理山林川泽,少府之下还设置有苑官、林官、湖官等,负责各方面相关事务。唐朝设有虞部郎中、虞部员外郎的官职,其职责包括“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因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汉代《贼律》规定:“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甚至规定“吏卒不得系马宫外树”。盗伐皇家陵园树木的人可处斩首弃市,失职的官员也要受到处罚。唐律则规定:砍伐树木的人要按照盗窃罪的处罚方式论处。另有《杂律》规定:“诸占固山野破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于山陂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
——摘编自《唐律疏议》《中国古代环境保护思想与立法》等
材料二 明清时,政府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有所变动。《明史·食货志》载,“(明仁宗时)山场、园林、湖泊、坑冶、果树、蜜蜂官设守禁者,悉予民。”清朝时,亦开放了大片草原和山地供农民垦荒。皖南、浙北山区山林植被良好,地旷人稀,邻近地区的居民,纷纷携妻带子举家移居于山区开荒。他们大量种植玉米、番薯、花生、兰靛等农作物和经济作物,既可获取口粮,又可作为染料出卖。此举虽了开发山区,但也破坏了山林植被,致使水土流失,泥石流多发,溪河淤塞,稻禾棉桑受损,破坏了正常的生态环境,导致山区和毗连的平原生活生存环境恶化。
——摘编自《明史》《明清时期的山林生态环境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