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面世后,以杰斐逊、麦迪逊等为首的美国国父们都非常赞同该书的自由贸易主张。然而,实际上进行这种自由贸易活动需要主权国家缔结通商条约。然而一盘散沙的美国并不能赢得外国的信任,因为它们认为无权征税的美国中央政府也没有力量去执行条约。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关税法,它明确规定对所有进口货物征收5%的从价税,使原先的自由贸易设想付诸实现。
英美战争结束后,大量进口货涌入美国,充斥了市场,迫使许多在战时建立的制造工厂停业。于是,美国通过了 1816年关税法案,征收平均为 42%的高关税。1828年的关税法,更是将平均税率飙升至61.7%。为此,南部各州强烈反对如此极端的关税,于是 1833 年通过了妥协关税法,规定关税率的最高限额为 20%。1837年美国经济出现萧条,1842年关税法便恢复了 1824年关税法中相对较高的税率。1846 年,为了争取更多的出口市场,美国国会通过了以信奉自由贸易的财政部长罗伯特·沃克命名的关税法。从 1846年直到1861年,美国持续保持相对较低的关税率,它比1815年以后的任何时期还更接近于自由贸易。
——摘编自邓峰、王军《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历史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