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
材料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政权机关工作和建设。我国现行地方组织法是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地方组织法正当其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1年初启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认真梳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提案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了第六次修改。
材料二:此次修改,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经验,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如明确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的目标,明确地方政府坚持政务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和依法接受监督的要求;规定地方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明确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规定地方政府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完善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明确要求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