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历代统治者为巩固统治都重视边疆的治理。两汉时期,在边疆设立了众多郡县和属国,在辽阔的西北边疆地区设立西域都护府,管理民政、军政等事务。为了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唐王朝确立了军镇屯戍制度,大的军镇兵力多则数万,少则数千。唐朝政府安排边疆民族子弟学习汉族文化,并将众多汉文经典书籍颁赐给边疆民族。元代,在边疆设立了宣慰司,“有招讨、安抚、宣慰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任用大量土官,因俗而治;建立了从首都行政中枢到遥远边疆地区的驿站制度。清代,雍正皇帝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乾隆皇帝表示:“蒙古、汉人,同属臣民。”清政府对蒙古等少数民族的上层采用封爵、给俸,实施年班朝觐和联姻政策等。
——摘编自马大正《中国古代的边疆政策与边疆治理》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提出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会议的主张。1912年颁布的《参议员选举法》和《众议员选举法》中,在参众议员的分配问题上,还规定了蒙古、青海、西藏等地区的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摘编自刘卫宁《民国时期宁夏回汉民族关系研究》
材料三
毛泽东同志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1952年,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尔后,建立了省级自治区5个,地区级自治州30个,县级自治县122个。
——杨秀珍《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