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案情回顾】
徐某与李某在某医院病房陪护各自家人。一天晚上8时许,徐某见病房开水房附近走道上有积水,就用拖把进行了清理擦拭,导致地面潮湿。当晚,李某步行至上述位置时不慎摔倒。李某摔倒之时属于非保洁时间段,当时该区域无人进行保洁。经诊断,李某右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遂起诉医院和徐某,要求双方一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中,医院、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医院认为李某摔倒时不是保洁时间段,地面湿滑不是医院所致,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认为个人无偿帮助医院保洁清理,并没有什么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对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水渍进行保洁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徐某的行为可视为无偿帮工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且没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本案的审理与裁判是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