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多次报道假冒伪劣保健品生产商打着高科技,高疗效的幌子“坑老”的案例。“坑老”套路之所以能屡屡得逞,关键在于摸准了老年人的心理特点。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老年人尤其关注“养生”。但老年群体对信息的接受能力有限,特别是子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情感空虚又缺乏分辩能力,更容易成为类似骗局的”猎物”。一些老年人甚至怀着“为子女减轻负担”的心理,轻信营销人员的宣传,以为购买这些保健品能省下去医院的钱;在发现被骗以后又不敢告诉他人。这就让类似骗局屡禁不绝。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从重处罚,是一场大快人心的“精准打击”。
要求:①题日自拟;
②写出具体措施;
③逻辑清晰;
④字数在20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