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摩奴法典》中的四种姓制
L.31.当时,(人类始祖)为了繁衍人类,他从自己的口、臂、腿、足,创造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L.88.他命婆罗门学习和传授吠陀(意为“知识”“学问”),执行祭祀,主持他人的献祭,并授以收受(他人敬献的财物)之权。
L.89.他将保护人民,行布施,祭祀,诵读圣典,屏绝欲乐,规定为刹帝利的义务。
L.90.照料家畜,布施,祭祀,学习经典,经商,房贷,耕田,为给予吠舍的职司。
L.91.但无上尊主对首陀罗只规定了一种义务,即服役于上述种姓而不忽视其功绩。
IX.322.刹帝利无婆罗门不能繁荣,婆罗门无刹帝利不能昌盛;婆罗门和刹帝利结合在一起而在今生和来世得以繁盛。
X.12.(低种姓男子和高种姓妇女结合)产生由于不洁的种姓混杂而产生的儿女,叫做阿瑜迦跋、刹多梨,以及人类最底下的旃陀罗(贱民)。
X.51.(贱民)要穿死者的衣服;以破碗为盘;以铁为装饰;常游走无定处。
X.96.出身低贱的人,由于贪婪,从事高贵种姓的职业卫生,国王应该立即剥夺其一切所有,并处以流放。
——杨共乐主编:《世界上古史资料汇编》
材料二:在进入印度之前,雅利安人分为军事贵族或武士、从事祭祀的僧侣和普通牧民三类群体(征服印度后)那些被征服的印度原住民和沦为卑微奴隶的人被视为最低贱的等级……隨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社会分化,等级的差别逐渐以制度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朱寰主编《世界古代史》
《摩奴法经》的根本精神是人从思想上接受和承认一切现存的社会制度是合理的。个人生活上的痛苦都是前生所种下的“因”所致,因此要认识今生的痛苦乃是不可避免,并且也不当求免的。如果有意避免今生的痛苦,那只有加深自己的罪恶,种下恶因,而来生将遭到更多的痛苦。……这样,以因果轮回的宗教说法来解决现世社会所存在的一切问题的结果,就是避免对现存的极端不平等的社会制度产生怀疑与动摇,因而大大地加强了它。
——《世界古代史纲要》
(印度)历史上较大的外来民族的征服,现在知道的就有十多次,如雅利安人、马其顿人、塞种人、贵霜国人、匈奴人、波斯人、土耳其人、阿拉伯人、莫卧儿人以及近代英国等。
——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