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十六世纪“正是近代社会真正的开端”。十六世纪初,全球化的进程开始加速。罗马天主教会操控的世界体系已被彻底粉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获得飞速发展。“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上帝已不再是合法的道德权威,君主才是最终的裁判者。”随着“国王”日渐强大并走向专制,罗马天主教会的世俗权力逐渐被剥夺,一统天下的基督教世界帝国观念日益受到世人的唾弃。从而,近代国家观念取得较为迅速的发展,近代国家的观念就是各国平等。许多以王权为中心的君主国已经很稳固地建立起来,而王权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国家。可以断言,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也就谈不上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

——摘编自陶永新《从万民法到国际法——近代国际法概念演进考》

材料二: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际社会成立了两个刑事审讯法庭,审讯在前南斯拉夫及非洲的卢旺达进行的“种族清洗”罪行,这又再一次燃起国际社会对成立国际刑法制度的希望,联合国后来更在1998年召开会议,正式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的条约,该罗马条约在2002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至2008年已获一百零六个国家签署,并在海牙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审讯像战争罪行、种族灭绝、反人道罪等违反国际法的严重罪行。

——摘自《香港法概论》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分析十六世纪“正是近代社会真正的开端”的表现,谈谈你对材料一最后一句话的理解。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分析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原因,并评价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发展。
【考点】
国际法的形成;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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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荷兰人格劳秀斯(1583-1645年)作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第一次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认为“人人都要尊重誓约的神圣”,“因为誓约是以上帝的名义而立的,也因为上帝拥有强制履行义务的权威”。至于和约,根据“誓约保证的信义之神圣性”,“无论和约订立了何种条款,务当绝对遵守。”

——据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何勤华等译)

材料二:在19世纪60年代,面对各国修改条约的要求,李鸿章等少数人认为,修约“系条约而非议和”,彼此双方均有同等权利,任何一方若要重修条约,须先行知照,“有一勉强,即难更改”;我方可坚持自己的意见,“于其可许者许之,其不可许者拒之”,并可引万国公法“直言斥之”。交涉中,鉴于“惟彼有所求于我,而我一无所责于彼,虽足以示中国宽大,特恐彼视中国太易,更生非分之思”,奕诉“亦拟数条向彼商办”。其后中英签订的《新定条约》在形式上亦与以往大不一样,每一款均以“中国允”或“英国允”之类的语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据李育民《晚清时期条约关系观念的演变》

(1) 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格劳秀斯的条约观,并说明其产生的历史条件。
(2) 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李鸿章等人的修约策略。今天应怎样对待传统国际法。
材料分析题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