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市民可以在城市里自由流动,这是市民享有的个人自由;市民可以随时向城市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和控告,这是司法自由;市民可以控制自己的财产,并随便处置它们,这是承认城市市民财产私有制。城市特许状最终确认了市民的身份自由,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确认市民在城市中的土地自由使用权和所有权,免除市民各项封建赋税,确认市民享有某些特定的经济特权。
——冯正好《中世纪西欧的城市特许状》
材料二:领主附庸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关系,同时又表现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契约关系。布洛赫指出,这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附庸一方违背约定,领主可以抛弃附庸,同样,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附庸同样可以离弃领主,当时一个专用词汇谓之“撤回忠诚”(diffidatio)。“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欧洲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一个关键,由此,弱者一方的抵抗权获得了合法地位,这就是欧洲著名抵抗权的起点。
——侯建新《欧洲文明不是古典文明的简单延伸》
材料三:中世纪西欧由于王权一度衰微,加之社会文化落后,法律十分混乱,而司法更是混乱不堪。……国家司法权衰落之后,通行的是封建的司法制度。按照西欧的封建原则,每个自由人都可以召集他的封臣组成一个法庭,以处理封臣间纠葛,处分违法者并收取罚金。……具有封土的贵族都有庄园法庭之司法权,这在西欧是普遍的状况。……据庄园法庭记录来看,法庭所处理的大量案件是有关农奴之间及农奴与封建主之间的,其中很多是保护封建主利益的。
——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
材料四:封建制度是一种政府的形式——由地主贵族、俗人或僧侣,男爵或主教或主持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那里所有的居民办理行政、执行司法、征收赋税的制度。在这样的一个政体里,政府的实质是分裂的。王座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为一个阴影而已。
——[美]汤普森《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
请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