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政府 | 收回主权史实 |
1917年 | 北京北洋政府 | 取消德国在华驻兵权,收回天津、汉口德租界,废除德国、奥匈帝国领事裁判权 |
1926年 | 北京北洋政府 | 取消芬兰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权 |
1927年 | 武汉国民政府 | 收回汉口、九江英租界 |
1928年 | 南京国民政府 | 除日本外,各主要国家均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 |
1929年 | 南京国民政府 | 收回天津比租界,正式收回镇江英租界 |
1930年 | 南京国民政府 | 中国全面实现关税自主权,正式收回厦门英租界,收回威海卫英国租借地 |
1943年 | 南京国民政府 | 收回上海、厦门公共租界,收回天津、广州英租界,废除英美在华领事裁判权 |
195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收回苏联租借旅顺海军基地 |
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收回英占香港地区 |
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收回葡占澳门地区 |
——摘编自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等
解读材料,提炼一个核心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释。(要求:观点合理、明确,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