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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朝中后期起,农业佣工呈现社会化趋势,众多佣工中不少是土地不足的自耕农和佃农,雇金(多为粮食)只是他们的“业余”补充收入。下面是《敦煌资料》中一份唐朝农业佣工契约的主要内容。
《戊戌年令狐安定雇工契》:“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为缘家内欠阙(缺)人力,遂于龙勒乡百姓龙聪儿造作一年,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价值,每月五升(粮食)。现与春四个月价与收勒,到秋、春衣一对,汗衫缦裆并鞋一两,更无交加。其人立契……不得抛工,一日,勒物一斗。……所有农具等,并分付与聪儿,不得非理打损牛畜事,打倍(赔)在作人身” |
——摘编自杜文玉《论唐代雇佣劳动》
材料二 明清江苏农村雇佣现象日益普及,地主借助雇佣形式扩大生产规模而致富者不胜枚举。嘉靖年间,常熟县谭照、谭晓兄弟“买佣乡民百余人,给之食”,高田作围种稻,洼田掘池养鱼,塍上栽种果树,其经营所得的白银成为进一步扩大佣工规模的重要佣金。乾隆年间,无锡蔡姓老翁“为人佣工,家中仅种田一二亩,以此(佣金)为食。”乾隆年间,修改了雇工条例,庶民地主、富裕农民与所雇佣工人间平日“共坐同食”。
——摘编自周志斌《明清时期江苏农业中的雇佣劳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