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钦定宪法大纲》(1908) | 材料二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 材料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
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 |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
臣民的权力完全限制在“法律范围内”,而“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大清皇帝诏令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实行”。 |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人身、言论、著作、集会、结社、请愿、诉讼、选举及被选举各项之自由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教育,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
皇帝有权罢黜百官、设职制禄,宣战议和,解散议院,统帅海陆军,总揽司法权等。 | 中华民国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
——据《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整理
示例(照抄示例)
选择:《钦定宪法大纲》
相关事件:戊戌变法说明:在戊戌变法中,维新派提出变法图强和君主立宪,传播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为《钦定宪法大纲》提供了借鉴。